浙江省山东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是:浙江省山东商会,英文名称:Shandong Chamber of Commerce,Zhejiang,英文缩写:SCCZ。
第二条 本团体是山东省驻浙江企业和山东籍企业家自愿组成的、全省性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盈利性社会组织,是山东省驻浙江企业和山东籍企业家在浙江的经济总部。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发挥政府与会员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健康发展服务,为浙江省、山东省两省的经济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为浙江省民政厅,业务主管机关为浙江省工商业联合会,接受山东省工商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位于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
(一)向会员宣传、贯彻国家与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提出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和合理要求,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
(二)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经贸活动,组织会员投资考察、学习访问,帮助会员提高管理水平,开拓国内外市场;
(三)组织会员参加政治活动和社会公益事业;
(四)组织会员开展各类培训工作;
(五)搭建各类合作交流平台,促进会员间和会员与外界的相互交流与经贸合作,为会员和政府部门之间做好沟通工作;
(六)根据社会组织的特性,为解决会员遇到的问题提供相应的合法援助;
(七)完成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只吸纳企业会员。
第八条 凡山东省驻浙江企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为山东籍的在浙实体经济机构(含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个体工商户)。自愿向本团体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即可成为本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出书面申请;
(二)经商会秘书处资格审查后,经会长办公会议同意,报理事会备案;
(三)经理事会授权由商会秘书处颁发给新会员会员证书
第十条 本团体会员享受如下权益:
(一)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提名建议权;
(二)对本团体工作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享受本团体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请求本团体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需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遵守所在行业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信誉;
(三)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活动;
(四)向本团体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服从本团体的监督与管理,接受本团体的合法检查和协调;
(七)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本团体普通会员按届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交回会员证,终止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证实行年审制度,有效期为一年。如 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商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并在商会网站及报刊上给予公示。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的行为或触犯刑事法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完整的会员档案和名册,并根据会员情况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团体章程,监督本团体章程的实施;
(二)审议批准理事会的报告;
(三)选举、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召集和主持时,由会长委托的人员召集和主持。会长不能委托的,则由理事会过半数理事推举的人员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筹备和决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其他应由理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决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暂不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领导下,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会长、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本团体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团体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团体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与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表决,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的建设
第四十八条 坚持党组织的功能定位,发挥本团体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紧紧围绕党章赋予基层党组织的基本任务开展工作,充分发挥本团体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政治作用,建设本团体服务型党组织。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党组织要按照党章要求指导会员企业和分支机构建立党组织,加强对非公经济领域党建工作的指导。
第五十条 凡具有3名正式党员的会员单位,要积极申报组建党组织;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会员企业,要主动吸纳党员进入企业工作,创造条件建立党组织,也可聘请党务工作指导员,推动本企业尽快建立党组织。
第五十一条 未建立党组织的会员企业中的党员,可参加本团体党组织活动,也可就近参加街道、社区党组织活动。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9年4月27日本团体第三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会长:
郭柏峰 | 赛石集团董事长 |